1、辩护律师向搜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投诉、申请变更控告强制措施的搜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嫌疑和案件的关系情况,并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拘留中的嫌疑犯、被告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留、保证审查,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征求审查批准。 特别情况下,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从1天延长到4天。 对于四处逃走的犯罪、多次犯罪、集团犯罪的重大嫌疑犯,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需要继续搜查,并且需要接受保证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接受保证审查或者监视居住。